日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四川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提到,2021年,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总体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6%。
其中,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四川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主要履行方式
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原文件如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投集团,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企业,相关市场主体: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12月2日
附件:
四川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四川发挥全国优质清洁能源基地和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确保完成国家下达四川省的年度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二、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三)本省内国家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简称“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内)地方电网企业,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四)省能源局授权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授权,负责对四川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销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并向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省能源局每年根据国家下达本省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明确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本省2021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6%。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四川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内)地方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1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6%。
2.其他市场主体,包括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1年该类主体承担的消纳责任权重合并统计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6%。
3.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1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6%。
四、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年正式开始前,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每年2月底前向省能源局报送本年度四川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省能源局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并报送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各市场主体消纳计划。
(三)消纳信息报送、统计和分析。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梳理各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并按季度向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